质权人在质权后的质权是一种物权行为。没有必要把你所有的材料都给别人。质押,即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以交付全部货物或权利为抵押。质押行为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物权人,转让的动产为质押物。质押与抵押的比较1。质权和抵押权都是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质权人、抵押权人的债权到期未清偿的,对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抵押的目的不在于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而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的取得。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押和抵押都可以转化为价值权。动产质押合同以财产转让给质权人为有效要件,质押担保以牺牲财产使用价值为价格,权利质押合同以交付作证权、质押登记和“备案”为有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生效不是基于对抵押物的占有,而是基于登记。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当事人不准备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标的的范围不同于抵押物。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物权,动产质权形成的质权是典型的质权。我国法律对不动产质押没有规定。抵押的标的是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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