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男孩张到襄垣县打工,认识了女孩李。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谈起了恋爱。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再到后来,李发现自己怀孕。慌了手脚的两人,一起到医院给李做了人流手术。
如果两人都是成年人,大家可能见怪不怪。问题的关键是,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李还未满14周岁。得知女儿流产后,李的家人选择了报警。法庭审理后认为,张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李不满14周岁时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且造成李流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从法律上讲,这一切都合乎逻辑。二人发生性关系时李不满14周岁,属于法律上的幼女。根据《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张触碰了这条高压线,接受刑罚处罚在所难免。
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张自己未满18周岁。在张眼里,他只不过是和一个小他几岁的女孩谈恋爱。当他们偷尝禁果感受恋爱的刺激时,李意外怀孕让他们措手不及。张的想法,在李那里得到了证实。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双向保护的原则。不过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被告人张犯罪时已经年满16周岁,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张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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