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筑垃圾受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建筑垃圾受纳场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部门同意。3)建筑垃圾受纳场的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4)有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二、办理材料
法人单位须盖单位章;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企业提交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兴宁分厅申请。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证》,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受理回执)》;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1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证》,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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