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29 19:25:09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酒驾、醉驾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3、视觉模糊。

4、易疲劳。

二、酒驾醉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酒驾的,处拘留、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酒驾醉驾的相关程序以及过程。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不足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第八条【呼气酒精测试】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上注明。

第九条【抽血条件】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二)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三)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

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

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

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

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

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2015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人们最为关注的“酒驾入刑”也正式实施,这彰显了我国大力打击酒驾醉驾的决心。酒驾醉驾危害的不仅仅是醉驾者自身生命安全,也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是两个家庭,葬送的是两个家庭的未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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