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专有权人权利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标的行为,高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6、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7、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佥继承人继承。
一、服务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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