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可申请办理:1)属于城市更新项目2)不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建筑物位置、平面、立面、结构、层数、功能等重大变更3)对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无重大影响4)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5)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6)同一项目申请施工图修改备案原则上不超过两次。7)修改内容涉及需移交的公共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变化的,还应征求接收单位的意见。
二、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3-1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工程建设窗口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2015年)
440600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2016年)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