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实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外部效力是指发生在一个债务人身上的事项的效力是否延伸到其他债务人;内部有效性是指履行了所有债务的人是否以及如何从最终责任人处恢复过来
(I)外部有效性
因为不真实的连带债务是每个独立的债务,每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分别存在。因此,原则上,一个债务人发生的事件不会影响其他债务人,即其效力低于其他债务人。例如,针对一个债务人的履约、豁免、混合、完成规定等请求对其他债务人无效。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通常对其他债务人具有绝对效力。例外情况如下:
1。当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发生于一个债务人时,其效力延伸至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此而消灭。清算、代替财产的清算、定金等属于本项目。因为这些事项能够客观地满足债权,因此债权没有必要也没有依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应当消灭
2.如果连带债务人中的一方不是债务产生的真正责任人,虽然债权人对最终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减免效果小于最终责任人,但当最终责任人的债务得到减免时,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将在其减免范围内消灭。因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可以向最终债务人要求赔偿。如果债务减免对最终责任人的效果不等于其他债务人的效果,则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无法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这实际上剥夺了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
(II)连带债务的内部效果
,每个债务人都有一个共享金额。当其中一个债务人超过其分摊的偿还金额时,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享有内部追索权。这种债权基于每个债务人的共同行为,并要求每个债务人分享其份额。不真实连带债务不存在内部分配问题,不产生内部分配请求权,但存在内部追偿问题,但这种债权关系是以最终责任为基础的。所谓最终责任人,是指对若干不真实连带债务的发生负有最终责任的人。换言之,虽然每个债务人的债务是根据不同的法律事实独立产生的,但有时由于可能最终归于一人的原因而产生一系列债务。这种最终可归责的债务人不是真正的连带债务人。不真实连带债务内部追偿的性质是债权的转移。转让请求权是指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最终责任人。这首先充分保护了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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