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只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没有恶意讨薪罪,以恶意欠薪罪来追诉,立案标准是: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
(3)拖欠的数额较大的;
(4)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体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农民工恶意讨薪罪的依据是
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利用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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