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时间:2023-04-05 06:00:32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董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分别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7、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的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8、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9、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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