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13 20:15:53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丽水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经办人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起三十日内。

二、丽水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办理地点

具体地址: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2-12号窗口

办理时间:全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三、丽水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设定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被重新录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启封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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