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时间:2023-06-04 09:25:20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

在人身伤害鉴定过程中,需要实践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鉴定结果。

二、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兵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十四条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3月27日)

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鉴定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14年3月21日)

第一百一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宣读鉴定结论后,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和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审判长向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鉴定人回答询问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鉴定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⑥《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5月7日)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⑦《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5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七)获得执业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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