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非公司企业登记受理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住所使用证明;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二、石家庄非公司企业登记受理依据
《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5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0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条款内容: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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