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没有取消,特殊诉讼时效指的是特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时效。
例如特殊诉讼时效有以下这些: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1、短期诉讼时效(为2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我国《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2、长期诉讼时效(为4年至5年的诉讼时效)
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如:我国《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3、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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