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给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是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该带上当地需要的资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而对于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父母可以自愿选择孩子落户户籍地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2,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需要按照以下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武汉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武汉2018年3月发布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条例》3明确对于违法计划生育条件的都需要按照文件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武汉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三、满足出生登记条件的可以提供以上资料到户籍部门办理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4,了解到办理出生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婴儿母亲或父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户别应当定为“非农业”;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五)打印《居民户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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