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材料来源,首先最主要的来源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公民的举报、报案、控告。其次,犯罪人的自首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自首主要指的是犯罪人在作案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以及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和审查的行为。另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自行发现的犯罪材料,或者犯罪事实,其是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立案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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