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四年不可以取保候审,因为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判刑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以后采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取保候。审判刑以后,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判刑4年能减刑多少
判刑四年最高可以减刑二年,出现以下情形可以适当减刑:
1、服刑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均可减刑。
提请减刑程序:
1、提请减刑、假释,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依法依规,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经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4、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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