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口头传唤时间限制的规定是:1、持续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2、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涉及到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3、禁止通过连续传唤等方式变相拘禁,且在传唤期间应保证必要的饮食与休息时间。这里的口头传唤是有相应限制的,只有在现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口头传唤,且应符合出示工作证件、讯问笔录中注明的条件。
刑事诉讼口头传唤法律依据是什么
1、刑事诉讼口头传唤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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