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涉嫌侵权的认定过程中,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判断是否近似,还是由专业人士的眼光来判断,其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日颁布修改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相近似”。以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原则,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在今后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程序中,必然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推动企业开发具有创造性的外观设计产品,逐步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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