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走私文物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是指什么?
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是指《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下列历史遗留物: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品、美术品;
4、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的、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5、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上述文物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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