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
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不仅指整枪,而且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具体包括各种军用枪支、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民用狩猎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如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其他各种对人身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土抢、砂枪、钢珠枪、电击枪、特种防暴枪等。
所谓弹药,是指能为上述各种枪支使用的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物质。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所谓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修理等具体方式,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进行制造,也无论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要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