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单一产权内容标注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时,整体处置该抵押物。
(二)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经济适用房内容标注的,不予受理。
(三)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房改房、安居房内容标注的,需先行审查该房是否符合房改房及安居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未满35周岁的未婚职工,居住未满5年的房产不得上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时,将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四)办理存量房抵押业务时,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有农转居多层公寓内容标注的可以办理抵押,但需由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含:一旦实现抵押权,将按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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