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可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也就是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管理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比如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应当减刑。如果有发现特殊的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实以及批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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