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法律构成特征:侵犯客体为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即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也是本罪的构成条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特征有:
1、对象要求: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扰乱金融秩序;
3、主要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犯罪;
4、主观方面: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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