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3.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注册资金处理:
1、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物业费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帐的剩余资金。
2、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销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投入资金处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投入资金要具体内容具体处理,一般来讲由于是非企业,不做实收资本处理,作为借款处理。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
3、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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