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要件
a、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坏,必然造成国家贸易秩序紊乱,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动摇信用证制度的根基。同时,信用证诈骗行为往往使银行、公司、企业等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b、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
2、客观要件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是骗取信用证的;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此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b.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c.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是指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行为。所谓作废的信用证,简单地说,就是指已经失效的信用证。
(三)骗开信用证进行诈骗
所谓骗开信用证进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或开证申请人,使其开出信用证,并以之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证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因为:
a、从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来看。众所周知,作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新型金融诈骗犯罪之一,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法条竞合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目前的通说只承认包容竞合这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因而信用证诈骗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上,也必然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显然,作为特别法条规定之罪的信用证诈骗罪,应为作为普通法条规定之罪的诈骗罪包容。由此决定,信用证诈骗罪不管在具体构成特征上与诈骗罪有何差异,但在本质上与诈骗罪却必须一致,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虚构假象或者隐瞒真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b、从罪状的规定方式来看。实际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方式,在我国就有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除叙-明罪状外,其余三种罪状对各罪具体构成要件的规定并不完整。其实,即便是叙-明罪状,也并不是将某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不厌其详地一一列举出来,而是只列举其主要要件。
c、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月21日的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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