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3.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二、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
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须清晰、无误。
2.合同里的送达条款、费用约定、管辖范围及申诉部门的约定均为必要的补充约定,不可删除。否则,主张债权时会有较多不便之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借款合同签订盖章
借款合同签订盖章,要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按上述要求书写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借款合同应当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也可以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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