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2-24 19:21:05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立遗嘱是遗嘱人按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不能反应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所立遗嘱无效

(三)遗嘱人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四)如果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的应继承份额,那也是无效的。

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利加以变更或撤销。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撤销遗嘱后卫立新遗嘱的,其财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一、自书遗嘱的执行人条件

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是指是否具有执行遗嘱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依照我国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我国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精神,应当认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均不得为遗嘱执行人。

换句话说,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另外遗嘱执行人不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形式不合法就无效吗

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为了确保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和欺骗的情况,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之所以规定代书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就是为了保证见证人、代书人在场,这是代书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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