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请求婚姻无效。对于这些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定情形仍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请求婚姻无效。对于这些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定情形仍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 法 典 婚 姻 无 效 规 定 是 什 么 ?
民法典婚姻无效规定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是指已经登记结婚的男女,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已经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该疾病在结婚登记后尚未治愈。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因此,民法典婚姻无效规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些情形请求婚姻无效,但若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仍然存在,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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