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存在的法律问题有:
1、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购房人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2、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也就是说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履行了磋商价格、推进买卖双方房产交易的居间行为;
3、购房人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等故意。
居间合同中买房跳单如何认定
委托人买卖房屋时,如果居间人提供签订合同机会后,当事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可以认定为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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