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不仅是党在新时期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地税系统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因此,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进一步强化税收调控和服务职能,正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一手抓引导、发展,一手抓规范、监管,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细致地分析当前个体税收征管、集贸市场征管所面临的形势,找准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具体税收征管措施和考核机制。
三、要切实加大个体税收和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力度,继续抓好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要依法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大户和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清理,确定一定数量的个体工商大户和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实行重点管理、重点服务、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征管档案。
四、要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社保等部门的配合,及时交换信息,互通情况,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好对共管户的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征管信息共享水平,夯实管理基础。
五、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认真做好个体定额评税工作,使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同时,要不断改进税收服务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个体税收管理透明度,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的产生。
六、要对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清理检查。对不符合条件、利用他人证件(下岗证、失业证)或姓名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七、分半年、全年两次报送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各区县局自2004年起,要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经营额前10位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的4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同时,各区县局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大户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擅自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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