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1.简易程序的处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含)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行为人违法后,应在收到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处罚决定书24小时后,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缴纳后,违法行为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记分并解档。
2.一般程序的处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罚款、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
当事人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在交通警察指定的时间内到违法行为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可对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自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24小时后,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需扣证的,待扣证期间满后到处理违法岗取回证件。
3.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1)、违法行为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三个月或连续两次不缴纳罚款的,对违法行为人记十二分,违法行为人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消除电子监控违法记录的相关规定
1.本市机动车辆在市内各路段被“电子警察”拍摄的,办理程序如下:
违法行为人或车主可在查实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后,到交警支队办证大厅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罚通知书。凭《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罚通知书到市内指定的银行网点交缴罚款。缴纳罚款后请保留罚款收据及核销证明,待机动车通过年检后方可。
2.、本市车辆在外市道路被“电子警察”拍摄的办理程序如下:
(1)、车主可通过各市公安交警信息网的违法车辆查询窗口进行查询;另外,本市交警支队还按车主地址转发《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罚通知书。
(2)、凭驾驶证、行驶证和收到的《公安交通管理违法处罚通知书到违法地主管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3)、处理后请保留罚款收据、核销证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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