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通过人性化的执行方法,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刘某所驾车辆与行人辛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辛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法院判决,刘某应赔偿辛某各项费用8000余元,某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应赔偿辛某20000余元。因保险公司未在判决时间内履行,辛某遂向法院院申请执行。
办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即向被执行保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赔偿义务,该保险公司亦积极配合,及时将全部案款打入法院执行帐户。但就在准备将此案款发还申请人时,该执行案件案外人刘某却来到了办案法官的办公室,说希望法院将此案款能直接给他一部分,以此来减少他和辛某不必要的麻烦。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辛某住院期间,刘某已为其垫付医疗费用15300余元,但经法院判决,李某实结应承担8000多元,多支付部分要么辛某直接返还给他,要么还要经过诉讼程序,后者则又要投入精力和财力,所以刘某希望能在法院执行庭的帮助下,通过前一种方法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法官并没有简单的以这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为由将刘某拒之门外,而是经过慎重考虑,从为群众排忧解难,尽最大努力减轻群众诉累的角度出发,让申请人辛某来到法院,征求申请人意见。在办案法官悉心调解下,辛某同意将刘某多支付的7000多元当场返还,双方均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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