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借贷法律关系常常交织其他法律关系,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在考虑借贷关系成立要件的同时,也要结合所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属性以及相关法律后果。
1、借款人身份核实
(1)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2)签约对方为企业
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资信审查。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
民间借贷答辩状的组成要素与其他答辩状的要素相差不大,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民间借贷答辩状应该要按照上文的步骤说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确定借贷关系。不过,如果真的存在借贷关系的,还是需要偿还债务的。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借款关系的证据
微信如今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媒介,随着增加的转账功能,使得在资金流转方面益发的方便。于是许多人之间开始利用微信的平台进行借款行为,然后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图片记录,转账记录。
对此有不少人感到疑惑,微信相关记录能否作为借款关系的证据
微信相关记录是可以作为民诉法上的电子数据,然后是可以作为借款关系的证据,但依然要经过证据三性的质证。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通常指日常生活中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那么微信相关记录也理应成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因为它也是聊天记录,图片记录,转账记录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相关民诉法上的证据。
同时既然是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就应该需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进行质证,而且需要微信相关记录和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方能认定相关事实的存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因为微信记录也有着被毁损、篡改的风险,所以最好在借款之时再补充一份借条,因为单独的微信记录往往也很难形成一个证据链,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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