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领取地规定
时间:2023-04-23 18:20:46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你社保缴费累计年限达到法定标准(现在是15年,如果国家提高退休年龄的话,社保缴费年限也会提高)。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那么问题来了:回老家享受的养老金没有参保地的多,那岂不是很亏?

担心的这个问题是不是也有很多人顾虑呢。其实不用太担心啦~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着力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领多得的基本原则。

对于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而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个人缴费越多,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也会相应较多。因此,即使以后回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曾经的多缴也会在养老待遇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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