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特征和重要体现。法人治理结构的性质以及国企改制如何利用法人制度,主要包括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安排、制衡机制和经济民主形式。
对外,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道防火墙,它可以抵御来自外界对企业的干预和干扰;对内,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基础上,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分权制衡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运行机制。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关系
法人治理结构各方实际上都是通过契约纽带发生关系的。出资者——股东授权董事会经营企业,这是一种信任托管;董事会对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相关的契约接受监督,各方都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这种契约的形式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的聘用合同、委托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二、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
法人治理结构是适应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特点——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而选择的一种制度结构。公司法梳理了治理结构框架的一般要求,而公司章程则规定了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要求,如股权的确立、各权力机构的权限、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以及信任托管、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与取消等。法人治理结构各方遵循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制度规定行事,现代公司就是在这种科学的制度安排下运转的。
三、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
有权力,就应有制衡。法人治理结构的三会四权(三会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四权指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都应是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在各自的一定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利益;同时又是彼此制约的,谁都没有无限的权力。
四、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特定产权的经济民主形式
在这种分权的治理结构中,各方均有充分的表达自己权力意志的机会,谁都不允许滥用权力。由民主投票产生的决议具有法律保障,任何人都无权推翻。法人治理结构对于现代企业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五、改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1.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定位和分工问题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定位来看,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评价机构,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中核心的是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定位、分工和职权划分问题。股东会将公司经营权托管给董事会,董事会再将管理权委托给经理层,为防止董事会和经理层不正当行使履行职权,股东会派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权进行监督。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是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会与监事会是委派与被委派关系,董事会、经理层受监事会的监督。因此,董事会不能越俎代庖,干经理层的事;经理层不能责权混淆,做董事会的主;监事会也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经理层的事务。
2.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工作协调问题
所谓新三会,就是指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谓老三会,指的是在改制前的国有体制下产生、改制后公司依然存在的公司党委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新三会作为现代企业经济活动的权利中心,行使公司的四权,即公司的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监督权、法人代理权;老三会在现代企业运行过程中,要进行重新定位,着重从保证企业守法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引导和监督,并为新三会行使职权提供支持和服务。新三会要充分利用老三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在职工中的公信力,善于发挥老三会的作用;老三会要调整自己的定位,不越位,更不能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借口,与新三会相对抗。尽快理顺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是企业改制后实现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转变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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