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在二00六年六月十七日下午被公安机口头传唤时,就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毒事实,由于口头传唤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所以对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应当理解为被公安机关盘问,而不是被公安机关讯问。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其贩毒的具体案情的情况下,主动地交待了自己吸毒及贩毒的整个犯罪过程,应当视为其主动坦白。根据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上诉人在口头传唤时便主动投案并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是一个有着长期吸食毒品经历的人,在自己吸食毒品过程中肯定要向外购买毒品,如果把这种购买毒品自食的行为定性为运输、贩卖毒品行为是不当的,只有在上诉人将一部分毒品再次加价出售给第三者时,对于这个行为和这部份毒品才能定性为贩卖毒品。而贩卖毒品是以数量为主要量刑情节的,那么原审在没有肯定上诉人到认底贩卖了多少毒品时,是不能草率对上诉人定罪量刑的。另外上诉人还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应当对上诉人做出减轻或从轻判决。可是原审却对一个仅贩卖了1.4克(更具体地说只能1.12克)的上诉人在量刑时有畸生的表现,在对贩卖数量超过其的被告人钟B都只判一年的情形下,而对上诉人判处二年半的有期徒刑显然是量刑畸重了。所以我请求二审法庭能够根据这些事实,对上诉人重新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
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全文9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