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务人收到债权人权利转让通知后,权利转让生效,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债权人取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无法完全享有原债权。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经归受让人所有或者与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处置转让权利。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
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有时间限制吗
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在法律上并未限制,通知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向出让人履行前作出。转让合同生效前,通知没有意义,债务人已为履行之后,通知则失去价值。经常发生债权转让后,未对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即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则以诉讼前未获通知,转让对其不生效,受让人起诉应予驳回作为抗辩。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也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具体的内容;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则难以证明已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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