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下面为您介绍的是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
1、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个月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持下岗职工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准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并按规定标准核算出下岗职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含个人应缴部分),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章认可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通知单,由财政部门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按季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2、财政部门划转或通过银行托收的养老保险费到帐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1%的比例相应记入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3、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季委托银行收款,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4、下岗职工再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办法及资金来源改按企业在职职工办理。
5、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到达退休年龄,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
6、下岗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时可以继承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见: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年7月23日
执行日期:1998年7月23日
参见:关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豫劳险[1998]41号)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30日
执行日期: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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