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并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
看守所放人最先通知谁
看守所放人最先通知的是被看守人员。看守所放人需提前一天通知被看守人员,被看守人员根据通知按时释放被看守人。然后由被看守人员告知家属。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需要给被羁押的人员发放释放证明书,并且应当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等。家属需要对其签字即可。如果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被决定驱逐出境、需要进行移交有关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告人的,应当立即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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