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1995年)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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