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由本人办理,确系近亲属和委托代理属实的可以代理。
2、原准驾车型为A、B和已换领新准驾车型A1、A2、A3、B1、B2、N、P及60周岁以上的驾驶员,每年应在审验日(含)之后的15天内办理年审(以有效期中的月日为审验日),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年审时间不能提早于审验日。
3、原准驾车型C、D、E、F证已审验至2004年5月以后的,可以免于办理审验,有效期满时办理换证并审验。
4、原准驾车型C、D、E、F证审验至2002年5月(含)以后的,原准驾车型A、B证审验逾期不超过一周年的,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A、B证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可以免费办理补审。
5、新版证准驾车型为C1、C2、C3、C4、D、E、F的,在6年有效期内不用年审。
6、新版驾驶证副本上不盖年审章,只开具审验受理《回执单》,旧驾驶证副本上盖年审章。
驾驶证年审时间规定,注意事项
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新规定,其中最大的变动是:驾驶证无需年审,在有效期满后按新规定换证。
2、根据新规定,对于有效期为6年内的驾驶证,在换证和审验业务上,由市车管所下放到各县(区、市)级车管所。对于持超过审验有效期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人,公安交警部门对其不处罚,只是对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注销其驾驶证。
3、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或驾驶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记分周期(初领证日期)结束后向县级车管所提供身体检查结果。超过一年未提供的,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周期结束时,要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如果累积分达到12分,执勤民警查获后应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车管所。需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相关项目的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发还驾驶证。对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应在相关教育考试后,加考科目1、3的考核,合格后才能按规定清分。对于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交纳的,记分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对于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交警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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