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概念
时间:2023-05-07 14:02:48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限合伙的概念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经营权与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经营与资本的优势。因此,它是外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熟悉的集团和**资本是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前合伙人,主要是自然人。由于涉及对企业损失的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要求比较严格。如果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将得不到保护。因此,2006年《合伙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是,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仅限于“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任何问题。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两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企业”字样。(4)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出资。(5)有限合伙人不得在劳务方面出资(VI)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应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可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和报酬的提取方法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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