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化,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化性和应变性决定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可以依法独立作出,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中也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力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对手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者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当有偿,这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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