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符合有关要求。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交本项材料。
1
3
纸质
申请人
2
身份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提交本项材料。
1
3
纸质
申请人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1.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及法定代表人、校长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书,法定代表人还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2.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
3
纸质
申请人
4
停止办学申请
停止办学申请书3份
3
0
纸质
申请人
5
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原件回收
1
0
纸质
行政机关(教育局)
6
办学机构印章
回收销毁
1
0
纸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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