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纳税?
时间:2023-06-28 20:05:35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45号)规定: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拆迁人现应为被征收人。)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只要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标准取得的,就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另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据此,对个人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拆迁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货币补偿划算吗?

房屋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划不划算,没有具体标准的,主要看当地土地供应情况而定,如果土地资源紧张的,最好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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