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处罚权的消因如下: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2、犯罪人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布原判刑期不再执行;4、犯罪分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届满,原判刑期执行;5、免除刑事处罚。犯罪分子虽然有刑事责任,但因免除刑事处罚而没有刑罚。;6、大赦,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7、特赦,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布特赦;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行刑时效的,没有执行刑罚;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后犯罪人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刑罚消灭的特征
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刑罚消灭就无从谈起。而无论是应当适用刑罚还是已经适用刑罚,都以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所以,行为构成犯罪是刑罚消灭的必要前提。
2、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期满等。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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