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音乐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材料,音乐作品的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的,可以向著作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作品权利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有关法律、法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自愿登记。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外国和台湾的登记,第8条申请登记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提供证明作品所有权的证明(如封面和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照片、样本等);填写工作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也应当出示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如继承人应当出示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应当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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