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两者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前者只是名称发生了变化,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后者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应办理转让注册手续。
商标转让后,商标是所有权也就发生了变动。公司的名字或地址发生变更后,商标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商标变更还要求该注册人注册的所有商标都必须一起办理变更登记。而转让的商标则可以单独办理转让,除非存在要转让的商标与其他未转让商标构成近似,需要一并转让外,其他的则无须一起转让。
一、商标转让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
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二)受让方应注意
1、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对于被转让的商标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专用权是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
2、为了防止出现在同一类商品或服务上存在不同生产者或服务者使用相同商标的混乱现象和消费者的误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连同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起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3、根据现行法规,发生在后的商标转让不能影响在先的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方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标权使用许可状态应明确约定清楚。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注意
1、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自合同签订后至核准公告之日,受让方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这段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
2、应明确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怎么办理商标转让合同公证
1、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书式,写明转让商标的号码、名称,转让人名称、地址,受让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并另盖双方印章。(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2、附送有关书件。在提交转让申请书时,应同时交送原注册证,转让申请商标合同的副本及其它文件;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加盖公章)(注: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的真实性、有效性产
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为了避免后续会有麻烦,做一下公证保险);
3、交纳转让申请费和转让注册费。综上所述,虽然商标转让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是商标转让时最重要的文件,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商标转让协议必须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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