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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续展的注意事项
(一)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二)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三)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五)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二、商标续展的条件
(一)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办理时,一定要上交齐全的资料,确保这类商标续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及时的对这类商标续展进行办理,一旦办理成功后,这类商标可以还可以继续使用10年。确保自身的商标在经济市场上的合法使用,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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