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启动令是由谁下达的?
时间:2023-07-18 09:05:50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开工令是由总监下达的允许开工的书面文件,开工令签发的日期即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开工令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同时,承包商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开工日期,以便从分包商、供应商及其它有关方面预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诺(如订货、租用机械、提供劳力等事项),并获得业主支付的预付款。

对于业主来说,则要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的要求,把所需的现场与通道交给承包商。如拖延时间则会导致工程延期及业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

保障房除了“开工令”还得有“收工令”

来自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消息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要求,今年的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中央政府向全国人民的承诺,是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各地必须在11月末以前全面开工。(中国新闻网6月10日)

早在今年2月,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就与各省级政府签订了今年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将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地,要求各地10月底必须全部动工,尽早建成投入使用。按理说,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各地应该紧锣密鼓实施这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才对。可从目前公布的数据来看,情形不容乐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6月份对各地的保障房建设情况进行摸底,然后根据发现的新情况迅速下达11月末必须全部开工的命令,这种着眼于过程的监管方法,值得赞赏。

问题是,这次保障房开工令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吗?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保障房开工率如此之低,主要是遭遇到资金难题;同时,大量建设保障房,对商品房市场形成一定的冲击,导致房价下跌,地价走低,这自然是一些土地财政依赖性强的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现在,这两个问题仍然存在,如何确保地方政府竭尽全力完成这项任务,依然是个问题。

笔者认为,保障房建设要吸取教训,不能单纯发开工令了事,而应采取扎实的措施来保证所有项目按计划开工。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将保障房建设计划公之于众的同时,也应将资金筹措、土地征用等信息实时公开,并对每一项工程的开工、封顶和交付使用等制定一个“最迟时间表”,通过媒体发布,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要让“保障房开工令”带上高压电,实行过程问责,哪一个环节没有按期完成,就要追究哪一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千万套保障房建设计划套套不落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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